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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
发布者:综合室 发布时间:2014/1/2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指南 前 言
1、本指南由《关键事项》、《简单流程》、《其它补充》三部分组成。 2、本指南适用于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桥式起重机(不含防爆型)、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定期检验业务的办理。 3、本指南会因为国家法规和单位变化做调整。 第一部分:关键事项 1、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一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6001)的规定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 3、使用单位在定期检验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做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4、使用单位在检验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4.1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4.2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4.3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4.4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4.5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4.6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 4.7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 4.8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4.9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4.10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4.11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第二部份:简单流程 概要:本部分由《接件》、《受理》、《约定具体检验时间》、《现场检验》、《领取 报告》五部分依序组成 第一步:接件 一、申请地点:达州市通川区西外白塔路243号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楼307室。 二、申请的形式:书面; 提醒:请申请经办人员(最好是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申请时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三、提交申请并确认 1、填写《检验申请单》,宜提交如下资料:如下表
2、申请经办人逐台填写《定期检验事项报检登记确认书》后,我所经办人员对预审情况,当场出具《接件反馈单》 提醒:经我所签字盖章的《接件反馈单》作为我所接件的唯一凭证 第二步:受理 接件后5个工作日如果没有通知补充资料 就表示正式接受检验受理 第三步:约定检验具体时间 由于电梯检验需要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配合,使用单位在提交申请和资料满足的前提下,应采用电话约定、当面约定、其他约定方式三种方式中的一种约定具体检验日期,具体如下: 1、电话约定。 特检所检验工作安排具体联系人员及电话 王 峰 0818-2245736 13982826182 蒲海云 0818-2245736 18881828986 2、当面约定。请携带随机资料(所检设备的)、上次检验报告(定期或监检报告)、自检记录等相关技术资料到我所310室,约定具体检验日期。
由于不同技术资料审查需要的时间不等,申请人员带资料来我所前,可先行于我所联系,以免耽误你的行程 3、其他约定方式,须双方签字才生效 提醒 1、请使用单位在约定检验日期后,将申请单号、约定的时间、联系人及其电话等相关信息以邮件方式发到tejs@vip.163.com,我方将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如我方确认无误,将不再回复。 2、如双方因故要改变约定的时间,双方可通过邮件方式重新确认。 3、该邮件作为双方约定检验日期的见证材料。
第四步:现场检验 提醒: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第五步:领取报告 检验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在我所308领取报告 提醒:使用单位如没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我所检验人员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所列事项时,报告的出具有滞后等可能。 第三部份:其它补充 一、不合格处理 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的要求组织整改后,应及时向机电室申请复检,申请复检时宜提交以下资料:
二、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以及爆炸环境使用气动葫芦的起重机每年1次。 3、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4、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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